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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關于修訂〈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行政許可檢查實施辦法(試行)〉部分條款有關事宜的通知》的政策解讀
- 分類:新聞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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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發布時間:2023-11-30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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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為進一步規范和指導我省行政許可檢查行為,鼓勵和引導全省行政許可檢查向規范化、標準化、專業化發展,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條例和國家局2023年7月19日修訂的《藥品檢查管理辦法(試行)》,結合我省工作實際,發揮行政許可處組織作用,優化行政許可現場檢查流程,推進行政許可同事項、同標準、同流程,特制定本辦法。
關于《關于修訂〈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行政許可檢查實施辦法(試行)〉部分條款有關事宜的通知》的政策解讀
【概要描述】為進一步規范和指導我省行政許可檢查行為,鼓勵和引導全省行政許可檢查向規范化、標準化、專業化發展,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條例和國家局2023年7月19日修訂的《藥品檢查管理辦法(試行)》,結合我省工作實際,發揮行政許可處組織作用,優化行政許可現場檢查流程,推進行政許可同事項、同標準、同流程,特制定本辦法。
- 分類:新聞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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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2023-11-30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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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訂背景
為進一步規范和指導我省行政許可檢查行為,鼓勵和引導全省行政許可檢查向規范化、標準化、專業化發展,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條例和國家局2023年7月19日修訂的《藥品檢查管理辦法(試行)》,結合我省工作實際,發揮行政許可處組織作用,優化行政許可現場檢查流程,推進行政許可同事項、同標準、同流程,特制定本辦法。
二、修訂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主席令第7號);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號);
(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3號);
(四)《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0號);
(五)《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27號);
(六)國家藥監局關于修訂《藥品檢查管理辦法(試行)》部分條款有關事宜的通知(國藥監藥管〔2023〕26號)。
三、主要修訂內容
《辦法》原為七章五十條,經修訂后現為七章五十二條,修訂具體內容為:
(一)依據職能調整刪除第二類醫療器械注冊體系核查相關內容。涉及條款是:第二條刪除“醫療器械注冊現場核查(含質量體系、臨床試驗)”;第四條刪除“體系核查”;第五條刪除“注冊、核查”;第二十三條刪除“注冊”;第二十四條刪除“醫療器械注冊質量管理體系核查結論分為通過核查、未通過核查、整改后通過核查、整改后復查、整改后未通過核查”;第二十七條刪除“醫療器械注冊質量管理體系核查結果判定原則所有內容;第二十九條刪除“醫療器械注冊質量管理體系核查應當在6個月內完成整改”;第三十七條刪除“第二、三類醫療器械注冊核查”“第三類醫療器械注冊核查由查驗中心組織實施”;第三十八條刪除“第二類醫療器械注冊核查”“申請第二類醫療器械首次注冊的,現場核查應與產品注冊體系核查相結合,按照《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及其附錄、《醫療器械注冊質量管理體系核查指南》等相關規定開展現場檢查。”“申請第二類醫療器械變更注冊”。
(二)第一條修訂為:“為進一步規范全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行政許可檢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藥品檢查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依據:突出“兩品一械”和修訂依據法規,對其他法規用“等相關法律法規”代替。
(三)第十條修訂為:“在實施檢查前,派出檢查單位應根據檢查任務制定檢查方案,明確檢查事項、時間和檢查方式等。參加檢查的檢查員應當提前熟悉檢查資料等內容,結合被檢查單位既往接受檢查情況,生產企業的生產場地情況、劑型品種特點及生產工藝等情況,經營企業的經營范圍、經營規模、經營方式等情況,必要時參與檢查方案中相關內容的制定。”
依據:國家局《藥品檢查管理辦法(試行)》修訂版第十六條“派出檢查單位在實施檢查前,應當根據檢查任務制定檢查方案。制定方案時應當結合被檢查單位既往接受檢查情況,生產企業的生產場地情況、劑型品種特點及生產工藝等情況,經營企業的經營范圍、經營規模、經營方式等情況,明確檢查事項、時間和檢查方式等。必要時,參加檢查的檢查員應當參與檢查方案的制定。檢查員應當提前熟悉檢查資料等內容。”修訂。
(四)第十九條修訂為:“檢查組應當在檢查結束和被檢查單位提交整改報告后的2日內將檢查報告、整改報告、檢查員記錄、整改情況審核表及企業整改材料提交派出檢查單位。”
依據: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進一步明確工作要求。
(五)第二十條修訂為:“派出檢查單位應當自收到現場檢查報告后5日內審核現場檢查報告,并形成審核意見。必要時派出檢查單位可對缺陷項目和檢查結論進行重新調整和認定,并及時將調整后的缺陷項目書面提供給被檢查單位。”
依據:國家局《藥品檢查管理辦法(試行)》修訂版第三十條第一款“派出檢查單位應當自收到現場檢查報告后15個工作日內審核現場檢查報告,并形成審核意見。必要時派出檢查單位可對缺陷項目和檢查結論進行重新調整和認定,并及時將調整后的缺陷項目書面提供給被檢查單位。”修訂,我局優化營商環境,壓縮工作時限。
(六)第二十一條修訂為:“派出檢查單位對現場檢查結論審核后為待整改后評定的,應當自收到整改報告后10日內,形成綜合評定結論,出具《檢查綜合評定報告書》,并報送省局行政許可處。根據整改報告審核情況,必要時派出檢查單位可進行現場復核或者要求被檢查單位補充提交整改材料,相關時間不計入工作時限。
現場檢查結論審核后為符合要求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派出檢查單位應當自結論認定之日起5日內,形成綜合評定結論,出具《檢查綜合評定報告書》,并報送省局行政許可處。
特殊情況下需要延長審核時限的,經派出檢查單位與行政許可處協商同意可以延長,但時限不得超過20日。”
依據:國家局《藥品檢查管理辦法(試行)》修訂版第三十條“......現場檢查結論審核后為待整改后評定的,派出檢查單位應當自收到整改報告后20個工作日內,形成綜合評定結論,出具《藥品檢查綜合評定報告書》,并報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整改報告審核情況,必要時派出檢查單位可進行現場復核或者要求被檢查單位補充提交整改材料,相關時間不計入工作時限。
現場檢查結論審核后為符合要求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派出檢查單位應當自結論認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形成綜合評定結論,出具《藥品檢查綜合評定報告書》,并報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綜合評定結論告知被檢查單位。”修訂。我局優化營商環境,壓縮工作時限。
(七)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修訂為:“藥品生產、經營行政許可檢查結論分為符合要求、待整改后評定、不符合要求;醫療器械生產檢查結論分為通過檢查、未通過檢查和整改后復查;化妝品生產檢查結論分為:現場核查通過、現場核查不通過、整改后復查。”
第三款修訂為:“藥品生產、經營行政許可檢查綜合評定結論分為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行政許可處應當及時將藥品生產、經營綜合評定結論告知被檢查單位。”
依據:國家局《藥品檢查管理辦法(試行)》修訂版第二十六條“現場檢查結論分為符合要求、待整改后評定、不符合要求。綜合評定結論分為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修訂。
(八)第二十五條第一、二款修訂為:“藥品生產企業現場檢查結論的評定標準:
(一)未發現缺陷或者缺陷質量安全風險輕微、質量管理體系比較健全的,檢查結論為符合要求。
(二)發現缺陷有一定質量安全風險,但質量管理體系基本健全,檢查結論為待整改后評定,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依據:國家局《藥品檢查管理辦法(試行)》修訂版第二十七條第一、二款“藥品生產企業現場檢查結論的評定標準:
(一)未發現缺陷或者缺陷質量安全風險輕微、質量管理體系比較健全的,檢查結論為符合要求。
(二)發現缺陷有一定質量安全風險,但質量管理體系基本健全,檢查結論為待整改后評定,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修訂。
(九)第二十六條修訂為:“藥品經營企業檢查結論評定標準:
(一)未發現缺陷或者缺陷質量安全風險輕微、質量管理體系比較健全的,檢查結論為符合要求。
(二)發現一般缺陷、主要缺陷有一定質量安全風險,但質量管理體系基本健全,檢查結論為待整改后評定,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與《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以下簡稱GSP)有偏離,會引發低等級質量安全風險,但不影響藥品質量的行為;
2.計算機系統、質量管理體系文件不完善,結合實際經綜合分析判定只對藥品質量管理體系運行產生一般影響。
(三)發現嚴重缺陷,或者發現的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涉及企業質量管理體系運行,可能引發較嚴重質量安全風險,檢查結論為不符合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儲存、運輸過程中存在對藥品質量產生嚴重影響的行為;
2.企業記錄經營活動的數據不真實,經營活動過程不可核查;
3.發現多項關聯主要缺陷,分析表明質量管理體系不能有效運行。”
依據:國家局《藥品檢查管理辦法(試行)》修訂版第二十八條“藥品經營企業現場檢查結論的評定標準:
(一)未發現缺陷或者缺陷質量安全風險輕微、質量管理體系比較健全的,檢查結論為符合要求。
(二)發現一般缺陷、主要缺陷有一定質量安全風險,但質量管理體系基本健全,檢查結論為待整改后評定,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與《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以下簡稱GSP)有偏離,會引發低等級質量安全風險,但不影響藥品質量的行為;
2.計算機系統、質量管理體系文件不完善,結合實際經綜合分析判定只對藥品質量管理體系運行產生一般影響。
(三)發現嚴重缺陷,或者發現的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涉及企業質量管理體系運行,可能引發較嚴重質量安全風險,檢查結論為不符合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儲存、運輸過程中存在對藥品質量產生嚴重影響的行為;
2.企業記錄經營活動的數據不真實,經營活動過程不可核查;
3.發現多項關聯主要缺陷,分析表明質量管理體系不能有效運行。”修訂。
(十)增加第二十七條:“藥品生產及藥品經營企業綜合評定結論的評定標準:
(一)未發現缺陷或者缺陷質量安全風險輕微、質量管理體系比較健全的,或者發現缺陷有一定質量安全風險經整改可以有效控制風險且質量管理體系能夠有效運行的,評定結論為符合要求。
(二)發現缺陷有嚴重質量安全風險,質量管理體系不能有效運行的,評定結論為不符合要求。
發現缺陷有一定質量安全風險經整改仍未有效控制風險,或者質量管理體系仍不能有效運行的,評定結論為不符合要求。”
依據:國家局《藥品檢查管理辦法(試行)》修訂版第二十九條“綜合評定結論的評定標準:
(一)未發現缺陷或者缺陷質量安全風險輕微、質量管理體系比較健全的,或者發現缺陷有一定質量安全風險經整改可以有效控制風險且質量管理體系能夠有效運行的,評定結論為符合要求。
(二)發現缺陷有嚴重質量安全風險,質量管理體系不能有效運行的,評定結論為不符合要求。
發現缺陷有一定質量安全風險經整改仍未有效控制風險,或者質量管理體系仍不能有效運行的,評定結論為不符合要求。”修訂。
(十一)第二十九條修訂為:“藥品生產及藥品經營現場檢查結束后,被檢查單位應當針對缺陷項目進行整改,于30日內向查驗中心提交整改報告;缺陷項目經查驗中心審核后作出調整重新發放的,整改時限可延長10日。
醫療器械生產許可檢查結束后,被檢查單位應當在30日內針對缺陷項目進行整改。
化妝品檢查結束后,被檢查單位應當在20日內針對缺陷項目進行整改。
無法按期完成整改的,應當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計劃,整改完成后,應當補充提交相應的整改報告。被檢查單位在整改期間應當主動結合發現的缺陷和風險,采取必要的風險控制措施。
整改報告應當至少包含缺陷描述、缺陷調查分析、風險評估、風險控制、整改審核、整改效果評價等內容,針對缺陷成因及風險評估情況,逐項描述風險控制措施及實施結果。
被檢查單位按照整改計劃完成整改后,應當及時將整改情況形成補充整改報告報送派出檢查單位,必要時,派出檢查單位可以對被檢查單位整改落實情況進行現場檢查。”
依據:國家局《藥品檢查管理辦法(試行)》修訂版第三十三條“現場檢查結束后,被檢查單位應當針對缺陷項目進行整改,于30個工作日內向派出檢查單位提交整改報告;缺陷項目經派出檢查單位審核后作出調整重新發放的,整改時限可延長10個工作日;無法按期完成整改的,應當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計劃,整改完成后,應當補充提交相應的整改報告。被檢查單位在整改期間應當主動結合發現的缺陷和風險,采取必要的風險控制措施。
整改報告應當至少包含缺陷描述、缺陷調查分析、風險評估、風險控制、整改審核、整改效果評價等內容,針對缺陷成因及風險評估情況,逐項描述風險控制措施及實施結果。
被檢查單位按照整改計劃完成整改后,應當及時將整改情況形成補充整改報告報送派出檢查單位,必要時,派出檢查單位可以對被檢查單位整改落實情況進行現場檢查。”修訂。
(十二)第三十二條修訂為:“藥品生產企業許可檢查制定工作方案及實施現場檢查工作時限為15日。”
依據:國家局《藥品檢查管理辦法(試行)》修訂版第三十四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藥品檢查機構實施現場檢查前,應當制定現場檢查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現場檢查。制定工作方案及實施現場檢查工作時限為30個工作日。”修訂。我局優化營商環境,壓縮工作時限。
(十三)第三十四條修訂為:“藥品批發企業、藥品零售連鎖總部許可檢查,制定工作方案及實施現場檢查工作時限為8日。”
依據:國家局《藥品檢查管理辦法(試行)》修訂版第三十六條“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藥品檢查機構實施藥品批發企業、藥品零售連鎖總部現場檢查前,應當制定現場檢查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現場檢查。制定工作方案及實施現場檢查工作時限為15個工作日。”修訂。我局優化營商環境,壓縮工作時限。
(十四)第三十八條修訂為:“第二、三類醫療器械生產許可檢查,制定工作方案及實施檢查工作時限為10日。”
依據:《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的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進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現場核查可以與產品注冊體系核查相結合,避免重復核查。需要整改的,整改時間不計入審核時限。”修訂。我局優化營商環境,壓縮工作時限。
(十五)第三十九條修訂為:“化妝品生產企業許可檢查制定工作方案及實施檢查工作時限為10日。”
依據:《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對申請人的生產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并自受理化妝品生產許可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修訂。我局優化營商環境,壓縮工作時限。
(十六)增加第四十六條:“對于我省跨區域委托外省的行政許可檢查工作,參照上述執行。”
依據:使得條款層次清晰、職責明確,將原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單獨列出。
(十七)第四十五條修訂為:“第四十七條根據《檢查綜合評定報告書》及相關證據材料,省局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依據:使得做出行政許可的權限表述更加精準,刪除“行政許可處”。
(十八)第四十七條修訂為:“第四十九條被檢查單位拒絕、逃避監督檢查,偽造、銷毀、隱匿有關證據材料的,視為其產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屬地稽查處應當依法進行處理。”
依據:使得“兩品一械”依據的法規更加全面,刪除法規名稱,改為依法進行處理。
四、重點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參照國家局《辦法》修訂。參照國家局《藥品檢查管理辦法(試行)》修訂章節,對我局《實施辦法》中檢查程序、許可檢查部分章節內容進行修訂。
(二)按照“小三定”進行修訂。今年我局“小三定”方案對第二類醫療器械注冊權限進行調整,在與醫療器械監管處溝通時,醫療器械處提出《實施辦法》與醫療器械注冊核查工作實際不相符,且難于單獨表述,建議刪除第二類醫療器械注冊體系核查相關內容。
(三)結合實際壓時限。國家局《藥品檢查管理辦法(試行)》規定藥品生產、藥品經營的檢查時限,經與審核查驗中心溝通,在保證檢查質量的前題下,最大限度地壓縮文件流轉、現場檢查、審評審批的工作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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